3.2 危險等級
發布時間:
2022-05-20 11:30
3.2.1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,應根據其生產、使用、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,可燃物數量,火災蔓延速度,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,劃分為以下三級:
1 嚴重危險級:火災危險性大,可燃物多,起火后蔓延迅速,撲救困難,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場所;
2 中危險級:火災危險性較大,可燃物較多,起火后蔓延較迅速,撲救較難的場所;
3 輕危險級:火災危險性較小,可燃物較少,起火后蔓延較緩慢,撲救較易的場所。
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C。
3.2.2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,應根據其使用性質,人員密集程度,用電用火情況,可燃物數量,火災蔓延速度,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,劃分為以下三級:
1 嚴重危險級:使用性質重要,人員密集,用電用火多,可燃物多,起火后蔓延迅速,撲救困難,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群死群傷的場所;
2 中危險級:使用性質較重要,人員較密集,用電用火較多,可燃物較多,起火后蔓延較迅速,撲救較難的場所;
3 輕危險級:使用性質一般,人員不密集,用電用火較少,可燃物較少,起火后蔓延較緩慢,撲救較易的場所。
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D。